组展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展览名称及内容对外招展、宣传及办展。
展览会招展书、宣传资料及展馆内外各横额、指示牌、广告牌及开幕背板上的展览名称必须与合同上的展览名称一致,且展品内容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招展书及宣传资料须于招展前交我方核查,接受我方监督。一经发现有下述情形之一时,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封场:
1、不按合同规定的展览会名称及展品内容对外招展及宣传,擅自更改展览名称及扩大招展范围;
2、未经我方书面确认,私自设立展览小题目对外招展及宣传;
3、采用虚假广告、攻击对手、诋毁他人或其他展览会等不公平手段对外招展及宣传;
4、未经我方书面确认,私自在展馆内设置与合同规定的展览会名称不同的展览小题目横额;
5、未经我方书面确认,在开幕式背板、展馆内设置的指示牌或广告牌上私自制作不同于合同规定的展览会名称;
此外,如组展单位未与我方签订《展场使用合同》需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名称,须事先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责任。




